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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华辰矿业公司在蒙古国发展动向

时间:2013-01-08 08:40:00 浏览次数:0

深入挖掘蒙古国矿产投资信息  努力实现走出去发展战略目标

为了积极拓展境外资源勘查开发,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现“赢利”的目的,我队2011年4月份借助承担酒钢集团蒙古国和风矿业公司11276X煤炭调查和德融蒙古矿业公司巴彦洪格尔省新金斯特苏木8550X煤炭详查两个境外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先后对蒙古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进行了考察调研,于2011年9月份在蒙古国成立了甘肃煤田地质局一三三队独资的华辰矿业公司。

为了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为我队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信息,我队于2012年指派本人常驻蒙古国,宣传公司;掌握了解我队在境外投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联系业务了解蒙古国地质勘查服务市场形势、行情;了解蒙古国本地相关技术服务公司情况如测量公司、钻探公司、物探公司、测井公司、化验公司以及判断我们技术服务本地化的能力,掌握蒙古国地质勘查依据的标准以及地质勘查后续工作程序及开展方法;掌握了解矿权合作、投资、维护等方面需注意的事项;收集蒙古国矿产信息、地质资料,了解掌握蒙古国外商投资政策、矿业相关法律;与蒙古国相关部门建立人脉关系;培养走出去人才队伍以及掌握我国对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及相关措施。

蒙古国外商投资政策、矿业法规、财税法规均不稳定,没有长期的连续性。1993年至2012年,《外商投资法》一次改法、一次调整,1993年开始实施《外国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2001年新的《外国投资法》取消了大部分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尤其2012年6月份蒙古大选之前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战略性领域协调法》(2012年5月17日),规定将矿产资源确定为战略性领域,外商投资者获得战略性领域企业5%至三分之一股份的协议要到政府部门登记,获得三分之一到49%股份的协议必须得到蒙古国政府的许可,超过49%且当时的投资额超过1000亿图时,由政府提交议会做出决定。1997年至2006年,矿业法一次调整,两次改法。新矿业法,矿产开采特许证初次颁发的期限由原来的60年缩短为30年,延期有原来的一次40年变更为两次20年。每公顷特别许可证的费用也大幅度提高。签订矿业开发稳定合同的投资基数也大幅度提高。还有在国家拥有矿业项目股权的问题上,几乎所有国家已经放弃了国家在矿业上的占股,但蒙古政府提出对“有战略意义的矿产”,包括煤、铜、铅锌等矿种,或每年产量占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矿,国家占股最高可达到50%。蒙古国政府将采砂金的权利金由2.5%提高到7.5%,是世界上最高的权利金。在全球主要矿业国家中的总税赋,蒙古国属于最高的国家之一,利润分配上的所得税预扣,蒙古20%的比例是最高的,其他国家通常为12%-15%。蒙古恶劣的自然环境、落后的基础设施、水资源的匮乏,也是制约蒙古矿产勘查开发的障碍。现有基础性资料不完备,矿主提供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差,前苏联专家勘查的大量地质资料保存在俄罗斯,官员贪腐胃口越来越大和地方政府办事的低效,给勘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不确定因素。

虽然蒙古国政策稳定性、基础设施、法律完善度、民众意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但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勘查开发市场潜力大,宏观政策(矿业兴国战略)和经济发展趋势都有利于我队进行矿业投资,而且通过一年的努力,建立人脉关系,可将部分市场风险控制在范围之内。鉴于此,首先我队近期正在向市商务局、省商务厅申报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的相关手续,以便能够得到国家有关“走出去”政策与资金的支持、以及能够为我单位境外投资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其次,我队华辰矿业公司决定本年度在联系承担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收集矿权信息,通过考察筛选一些手续齐全、不被蒙古政府重视、易于向大型矿业公司转让出手并且能搞保证“赢利”的矿权,以投入少量资金进行风险勘查获取矿权股份或者独资、融资的形式购买矿权控股自营,通过地质勘查、技术包装转让出售给大型矿业公司以达到“赢利”的目的。